(2011年)某县城管执法局认定琼林机械公司违 法建房,遂决定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其后,强 制拆除决定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琼林机械公司要 求县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于是向法 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琼林机械公司除向法院提 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当时在场的本 公司员工甲与当地居民周某的书面证言(二人未 出庭作证),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内有办公 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县城管执法局对此应予 以赔偿。县城管执法局提交了执法人员所做现场 笔录证据以及琼林机械公司员工乙和执法人员郑 某的书面证言(二人未出庭作证),以证明房屋 内没有物品。此外,在场当地居民毛某等三人以 及执法人员鲁某、琼林机械公司员工丙出庭作 证,证明房屋内当时确实没有任何物品。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证人证 言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郑某、鲁某的证言均为无效证据,因为郑某、 鲁某是本案行政执法人员
B.甲的证言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法院不得 以甲为公司员工为由认定甲的证言为无效证据
C.乙、丙的证言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法院 不得以乙、丙为公司员工为由认定乙、丙的证言 为无效证据
D.甲、乙、丙、郑某、鲁某的证言均为无效证 据,只有毛某等三人、周某的证言合法有效
E.甲、乙、丙的证言均为无效证据,只有郑某、 鲁某的证言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