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被债权人某毛纺厂申请破产清算,2011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据悉:
(1)甲商业银行是最大债权人,其债权为1000万元,对盛达公司的一栋办公楼享有抵押权,甲商业银行在该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判决;
(2)乙公司债权500万元,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起诉并胜诉但尚未申请执行;
(3)丙公司债权400万元,但尚未到期;
(4)丁公司主张债权300万元,因盛达公司对该项债权有异议,丁公司已经起诉,尚未判决确权。
另外,盛达公司还欠职工工资200万元;欠税款100万元。
在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的情形有( )。
A.第三人为盛达公司提供足额担保
B.第三人为盛达公司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C.盛达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D.盛达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E.盛达公司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