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被债权人某毛纺厂申请破产清算,2011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据悉:
(1)甲商业银行是最大债权人,其债权为1000万元,对盛达公司的一栋办公楼享有抵押权,甲商业银行在该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判决;
(2)乙公司债权500万元,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起诉并胜诉但尚未申请执行;
(3)丙公司债权400万元,但尚未到期;
(4)丁公司主张债权300万元,因盛达公司对该项债权有异议,丁公司已经起诉,尚未判决确权。
另外,盛达公司还欠职工工资200万元;欠税款100万元。
盛达公司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产生的法律效力有( )。
A.甲商业银行与盛达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
B.乙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丙公司的债权虽未到期,但仍可以申报债权
D.丁公司的债权因诉讼未决,不得申报债权
E.盛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 不得离开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