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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死前留下一份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弟弟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A、接受甲的请求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弟弟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