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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二人因感情不和多年 最终离婚。离婚后不久 乙死亡 留下遗嘱 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其与甲所生的8岁


甲、乙二人因感情不和多年,最终离婚。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其与甲所生的8岁的独生子,并且指定自己的姐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甲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扶养女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甲的请求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姐姐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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