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甲公司因经营困难,以某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向A银行抵押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还款,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A银行所有。甲公司将借款用于在该地块上修建厂房,2018年8月,甲公司厂房建成,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2018年9月,乙公司卖给甲公司10辆汽车,甲公司应付货款200万元,为担保货款支付,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1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双方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乙公司于9月20日交付了全部汽车,但直到9月30日才办理完车辆登记手续。2018年10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设备出租给丙公司,租期半年。2019年2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1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并向戊交付了没备。因甲公司到期不能支付A银行欠款和乙公司的货款.A银行和乙公司均要求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到期不清偿A银行借款,A银行可否直接获得用于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2)如果A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抵押财产的范围是什么?A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是否取得厂房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何时取得10辆汽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6)戊公司是否善意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7)乙公司是否有权向戊公司主张设备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