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9日,一直经营良好的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因突发事故导致重大资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1)2017年12月7日,甲公司提前清偿了欠乙公司的货款100万元,该笔货款应于2018年2月1日到期。(2)2017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消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8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3)2017年5月7日,甲公司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两台,租期1年。甲公司为两台机床投保了意外损失险。2018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将其中一台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戊公司,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一台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而另一台机床于2018年2月5日因雷击起火烧毁,保险公司赔偿的25万元尚未支付给甲公司。丁公司遂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或将20万元价款支付给自己,并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自己。(4)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8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8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侦务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l)管理人是否有权消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提前向乙公司清偿欠款的行为?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是否有权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巾报债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3)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并说明理由。(4)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并说明理由。(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自己?并说明理由。(6)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