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甲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偿还各项到期债务。债权人乙公司2018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18年2月8日,人民法院公告裁定受理债权人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同时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2个月。2018年4月15日,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选举了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8年6月1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7月1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队重整计划分别进行了表决,部分表决情况如下:(1)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8家,债权总额为500万元;其中3家出席了会议,代表的债权额共计250万元,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全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2)普通债权人共l8家,债权总额800万元;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13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I1家(所代表的债权额共计680万元)。因部分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重组计划草案表示有异议,甲公司与管理人在与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8年8月8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已经表决通过?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有异议的情况下,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