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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9年2月1日和14日 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 以14元/股和15元/股的


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9年2月1日和14日,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以14元/股和15元/股的价格,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股和4万股,2019年8月8日,甲以16元/股的价格将6万股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应当归人公司的金额是( )。

A.2万元

B.4万元

C.0元

D.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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