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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年1月8日和2018年1月22日 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 以20元/股


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年1月8日和2018年1月22日,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价格,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股和4万股,2018年7月9日,甲以22元/股的价格将6万股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应当归人公司的金额是( )。

A.2万元

B.4万元

C.0元

D.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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