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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 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6年3月1日和3月8日 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


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6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6年8月31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人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A. 20万元 B. 30万元 C. 50万元 D. 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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