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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柯某是同村的邻居 2012年5月 孟某向柯某借款5000元 并写了借条 言明2013年5月底


孟某与柯某是同村的邻居,2012年5月,孟某向柯某借款5000元,并写了借条,言明2013年5月底之前还清。2013年7月,柯某向孟某催要欠款,并请隔壁的李某共同来劝说孟某。在柯某出示借条时,孟某将借条夺过撕毁,柯某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好,但借条上孟某的签名已经模糊不清。柯某于2013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孟某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李某到庭作证,李某以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孟某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孟某所写,判决孟某败诉。孟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孟某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2页。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

A. 孟某撕毁借条的行为 B. 李某拒绝作证的行为 C. 孟某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 D. 孟某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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