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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与小薇是同村的邻居 2009年5月 小王向小薇借款6000元 并写了借据 言明2010年5月之


小王与小薇是同村的邻居,2009年5月,小王向小薇借款6000元,并写了借据,言明2010年5月之前还清。2010年7月,小薇向小王催要借款,并请同村的老李来劝说小王还款。在小薇向小王出示借条时,小王将欠条夺过并撕毁,小薇又将借条抢回并用胶水修补好,但借条上小王的签名已经模糊不清。2010年8月,小薇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法庭通知老李出庭作证。老李以农忙为借口拒不出庭,而小王则在法庭上侮辱、嘲弄审判员。法院经过笔迹鉴定,认定欠条上的签名是小王的笔迹,并判决小王败诉。小王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小王找法庭原案审判贞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子上的案卷材料撕毁两页。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

A.小王撕毁欠条的行为 B.老李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

C.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和嘲弄审判员的行为 D.小王撕毁法官桌子上的案卷材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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