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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木材或者木材价款,并处没收木材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A、收购、销售的木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B、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加工木材有合法来源证明的。
C、收购、销售的木材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D、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加工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