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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减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的有()。
A、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B、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C、裁减人员19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D、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