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146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各个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 费的次序问题 明确如下()。
国税函【2002】146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各个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明确如下()。
A、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B、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C、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D、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