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答题翼 > 问答 > 职业资格考试 > 正文
目录: 标题| 题干| 答案| 搜索| 相关

听力原文:《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 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


听力原文:《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张某和李某对房屋享有按份共有权,张某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张某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是处分自己的权利,无须经共有人的同意,所以A选项正确。由于共有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共有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为了张某、李某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问房屋,房屋产权证上注明张某和李某是房屋的共有人,张某和李某共同在房屋中居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不经李某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房屋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B、张某转让房屋份额时,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

C、张某不经李某同意,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

D、张某不经李某同意,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