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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进出口公司欲出口东北大豆50公吨,我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东北大豆50公吨,每吨150美元CIF纽约,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对方收到我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电复:“你方发盘接受,请用新麻袋包装。”问:对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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