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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 单价150美兀/公吨 允许10%的数


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兀/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否能安全收汇?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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