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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记录时,主诉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A、20宇B、10字C、30字D、40字E、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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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记录时 主诉应简明扼要 主要包括A.症状 现病史 既往史B.症状 部位 既往史C.症状 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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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记录的内容包括A一般项目 B主诉 C现病史 D既往史 E 以上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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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记录的内容包括( )A.一般项目B.主诉C.现病史D.既往史E.以上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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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记录时 主诉应简明扼要 一般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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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记录时 主诉应简明扼要 一般不超过A.10字 B.20字 C.30字 D.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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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记录的内容不包括A.一般项目B.主诉C.现病史D.既往史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