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赵某于2008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2014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己经随赵某失踪却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2015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并办理了收养手续。2016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2017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短暂失去记忆。赵某记忆恢复后被送回。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后,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按照上述案情,请回答:(1)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1间房屋?为什么?(2)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