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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三人于2008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 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 以其在合伙企


甲、乙、丙三人于2008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将甲作为退伙处理

D.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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