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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三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甲是普通合伙人 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


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乙、丙是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无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乙于2017年2月1曰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则甲、乙对该份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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