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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砖混结构的住宅 于2003年1月10竣工投入使用 建筑面积93.88平方米 该住宅原为福利商品


有一砖混结构的住宅,于2003年1月10竣工投入使用,建筑面积93.88平方米,该住宅原为福利商品房,于2006年1月10日补足地价和配套费,全部为业主自用,由于可比实例较少,拟采用成本法评估该住宅于2013年1月10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房地产价格=土地重新取得成本+建筑物重置总价—建筑物折旧

(1)土地重新取得成本的计算。根据土地价格管理部门提供的价格资料,估价对象所占用土地70年使用期限的楼面地价为180元/平方米,现时与估价对象建筑物类似的建筑物楼面地价为170元/平方米,则土地重新取得成本为:

土地重新取得成本=楼面地价×建筑面积=180×93.88=16898.4(元)

(2)建筑物重置总价的计算。房产管理部门2011年1月1日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中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单价为2600元/平方米,房产管理部门2012年1月1日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中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单价为2700元/平方米,房产管理部门2013年1月1日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中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单价为3000元/平方米,则估价对象建筑物重置总价为:

建筑物重置总价=重置单价×建筑面积=2600×93.88=244088(元)

(3)建筑物折旧的计算。建筑物折旧采用成新折扣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建筑物折旧=建筑物重置总价×(1—成新率)

其中,建筑物成新率由房屋完损等级判定人员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评定、确定该建筑物为完好房、七成新。则建筑物折旧额为:

建筑物折旧=244088×(1—70%)=73226.4(元)

(4)估价对象价格的计算。估价对象房地产价格为:

房地产总价=16898.4+244088—73226.6=187760(元)

房地产单价=187760/93.88=2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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