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加工车间建设工程项目于2003年8月12日开工,2004年10月2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投产。但在2007年6月,该车间供热系统出现部分管道漏水。经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所报验的不相符。若全部更换供热管道将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将造成该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业主就此事件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施工单位对车间供热管道进行全部返工更换,并赔偿停产损失的80%(计人民币24万元);
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进行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20%(计人民币6万元)。
施工单位的答复是:该车间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因此不予保修,同意返工,但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的答复是: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过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1.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指出业主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各有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2.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