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大型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建设一片综合性商业区项目,共14个单体栋号,项目规模属于大型项目。该项目分三个标段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人。本次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采用的是资格预审,对投标人企业资质、业绩等做出了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允许投标人参与一个以上标段的投标,但兼投不得兼中。该项目全部建设资金均为国有资金,是该企业自筹。
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该项目各个标段工程完成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但未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其中,I标段共有5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分别为J集团公司、Z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第三工程公司和T一局有限公司。
事件二:在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载明:本项目采用招标控制价招标,I、II、III标段的招标控制价分别为人民币22000万元、30000万元和20000万元。
事件三:招标文件规定,本次投标的投标有效期为120d。投标人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项目投标有效斯应为60?90d,于是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
事件四: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认真评审,最终评出了5家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将这5家投标人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制作了中标候选人名单呈招标人。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排名依次为:第1名J集团公司94.3分,第2名T一局有限公司94.2分,第3名X第三工程公司90.5分,第4名Z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85.7分,第5名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4.0分。
事件五:招标人在拿到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经仔细考量,认为排名第立的T一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与第一名的J集团公司相差无几,但其投标报价相对较低,且质保承诺高于国家标准,因此选定其为中标人。
【问题】
1.在事件一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2.采用招标控制价招标的优点有哪些?
3.针对事件三,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有效期是否合理?为什么?
4.在事件四中,评标委员会的做法存在何不妥之处?为什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5.就本项目而言,招标人能否选择T一局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人?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