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有限公司计划接手一建设开发项目,对此,集团公司打算通过招标方式选聘一家工程咨询单位,主要负责与建设开发项目相关的咨询工作。对于本项目的招标方式,集团公司采用的招标形式是公开招标。
该集团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咨询服务期限;(4)对投标人的资格和能力的要求;
(5)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收费标准。
该招标公告于2011年6月1日发布。至2011年6月4日,由于时间紧迫,集团公司决策层认为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不合适,所以撤销了招标公告,改用邀请招标方式。
2011年6月7日,集团公司向甲、乙、丙、丁四家满足条件的工程咨询单位发出了投标邀请函,最终有曱、乙两家响应,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2011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4日,集团公司打算扩大招标文件里列明的工作范围,加入一些原招标文件中不包括的工作。于是集团公司向甲、乙两家单位发出了书面通知,说明了增项的详细内容。
【问题】
请问在上述案例的招标过程中,有没有不妥之处?若有请写出正确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