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某办公楼建设项目,业主将整个工程发包给甲承包商,甲承包商在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机电安装发包
给乙承包商,甲承包商经业主同意将主体施工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丙劳务分包人完成,该工程委托了监理公司对该
项目实施监理,业主与甲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在业主与甲承包商签订
的施工合同中约定,部分建筑材料由业主供应。按总包合同约 定, 4 月 1 日工程完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甲承
包商并提交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 月 10 日监理预验收通过,业主因企业改制,直到 5 月 8 日才组织正式竣工验
收,验收通过,5 月 10 日甲承包商拿到了经业主签字的竣工验收证书,5 月 20 日业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
有关备案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了进度拖延,甲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提出并实施了加快进度的赶工措
施,则()。
A.甲承包商有权就赶工措施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监理工程师对赶工措施的效果负责
B.甲承包商无权就赶工措施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但监理工程师对赶工措施的效果负责
C.甲承包商无权就赶工措施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监理工程师不对赶工措施的效果负责
D.业主承担赶工措施所追加合同价款,监理工程师对赶工措施的效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