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2013年3月购买了某小区多层住宅三楼301,在装修的时候,小李在未经物业公司装修部同意的情况下,按自己的意思安装了一张水床。结果因水床的安装改变了上下水管道的结构,且水床水流量大增,使五层、六层住户供水问题严重不足。
管理处对此事很不满,再三向小李协调处理,小李坚持房子是自己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室内安装属私人权力,至于供水不足问题,他要求管理处作二次加压或管道改造,管理处对此事再三协调,他均不听劝告,物业公司只得临时采取加压措施。事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1)小李在裁决生效之日起2天内拆除水床,将室内管道恢复原状。
(2)物业公司在调解此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有效行为的费用由王某承担。
(3)小李对物业公司写出书面检查。
问题:
请问小李在此事件中有哪些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