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受聘于一家国有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任财务总监,该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公司每月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2017年取得如下收入:(1)2016年该公司开始实施雇员持股激励,实行股票期权计划。2016年6月28日,该公司授予甲某股票期权30000股,授予价2.5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17年12月28日起甲某可以行权,2017年12月28日甲某以施权价购买股票3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5元/股。
甲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激励期权,尚未转让,所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7年6月8日,甲某取得技术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甲某自行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50000-16000)×(1-20%)×20%=5440(元).(3)6月1日至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不含税月租金7000元,甲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7000-800)×20%]×7=8680(元).要求:请按各项业务分析甲某的判断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说明理由。(不考虑其他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