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受聘于一家国有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任财务总监,公司每月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2012年取得如下收入:
(1)6月20日甲某购入某企业债券40000份,每份的买入价格4.3元,支付有关税费645元,12月20日转让其中的20000份,每份转让价格5.1元,转让时支付有关税费383元,甲某认为取得的转让收入为20000×5.1-383=101617(元),支付购进价款是40000×4.3+645=172645(元),没有收益,所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自9月起甲某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2000元,甲某认为每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800)×20%×4=960(元)。
(3)9月购买福利彩票中得奖金8000元,于是请朋友聚餐庆祝,索取有奖发票一张,又中奖1000元。甲某以偶然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为8000×20%=1600(元)。
要求:请按各项业务分析甲某的判断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