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销售产品一批,取得含税收入163.8万元,并收取优质费11.7万元。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产品,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为80万元,本月收取5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下月20日收取。由于购货方本月资金紧张,经协商,甲企业本月收到的不含税货款为20万元。本期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金额共计70万元;本月购进税控收款机一台,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3510元。则甲企业5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万元。
A.17
B.18.70
C.20.40
D.2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