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煤炭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016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 1月份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1000 吨,不含税销售额56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本月支付50%,其余货款于2月15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1月实际支付货款250000元。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自产原煤加工的洗煤1000吨,不含税销售额600000元,当月收取20%定金,不含税金额为120000元,合同规定2月5日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80000元,另支付运输费并取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运输金额 128000 元。
(2) 2月份
2月5日向甲企业发出洗煤1000吨,收回剩余的80%货款,取得不含税金额为480000元;2 月份销售原煤15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40000 元。
1月份分期收款销售的原煤,2月份收到剩余货款。
2月份购进货物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8000元,支付购货运输并取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2800元。
说明:原煤资源税税率为5%,洗煤折算率为40%。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税法规定,均在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6年1月该煤矿应纳资源税()元。
A. 12160 B. 13600 C. 14000 D. 2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