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采矿、选矿,本矿山的运输队也从事矿产品运输业务,2016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 开采原煤6000吨,将其中3000吨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400000元(不含增值税);将其余3000吨连续加工洗选煤,销售洗选煤1200吨,取得销售收入200000元(不含增值税);本矿山运输队收取矿区到用户所在地的运输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 元。当地洗选煤折算率85%;
(2) 采煤过程中开采天然气500000立方米全部销售,价税合并收取金额150000元;
(3) 销售使用过8年的旧机器一台,价税合并收取16000元;
(4) 当期购买采煤机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金17000元,外购材料发生进项税39860元,该批材料用于生产加工煤炭制品;
(5)临时租入选矿检测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租金金额8000元;购买材料支付运费,取得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金额4000元。假定上述需要认证的票据均经过了认证,该矿山煤炭资源税税率8%,天然气统一税率为 6%,该矿山上期增值税留抵税额15000元,该矿山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放弃减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该矿山应纳的资源税;
(2) 该矿山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3) 该矿山增值税的销项税;
(4) 该矿山当期应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