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2008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
(3) “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
(4)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 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 “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 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 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 为()万元。
A. 50 B. 260
C. 410 D.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