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2008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 “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 广告费和宣传费350万元;
(4)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 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 “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 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资料 回答下列问题:
不得从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A. 5000 元 B. 100000 元
C. 150000 元 D. 20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