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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 李某 柴某某在共同负责经营上海某有限公司期间 采用账外经营不入账


自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李某、柴某某在共同负责经营上海某有限公司期间,采用账外经营不入账、隐匿销售收入的手法,隐匿销售收入人民币310余万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57173.29元,占应纳税额的90%以上。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上海某有限公司仍拒不缴纳,李某、柴某某逃匿。税务机关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接到移送后,依法立案。

2011年10月14日、15日,李某、柴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犯罪嫌疑人柴某某委托家人自愿帮助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且缴纳了相关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本案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税务机关应当立即指定2名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移送公安机关审批

B、税务机关正职负责人在接到涉嫌移送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C、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如果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税务机关

D、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E、如果税务机关违反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上级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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