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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间 凭借熟悉交通规则及熟练的驾驶技能 驾驶一轿车 在本市的交


李某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间,凭借熟悉交通规则及熟练的驾驶技能,驾驶一轿车,在本市的交通要道上,趁前方外地车辆变道之际,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法,在自己直行车道上故意从后碰擦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尔后,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公安交警部门隐瞒该事故是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公安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路权优先原则,确认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由对方赔楼其车辆修理费,共计5万元。则李某的行为:()

A.敲诈勒索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诈骗罪

D.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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