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出资100万元、 180万元、60万元、50万元、30万元共同设立 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董事会成 员三人,分别为乙、丙、丁,乙任董事长。监事 会成员三人,由甲、戊和一个职工代表任监事。 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东风公司)的总经理。 公司成立以后,发生以下事实: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 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甲知悉上 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决议的形式 表决,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经营情况不错。乙决定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为此乙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决定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的权利说法 正确的有()。
A.有权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B.乙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甲有权召 集和主持会议
C.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D.认为乙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时,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E.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 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 司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