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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原材料一批 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38.5万元 加工费10


甲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38.5万元,加工费10万元,加工劳务匹配的增值税率为17%,该材料加工后直接对外出售,其匹配的消费税率为15%,根据税法规定,由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因市场上无此商品的市场价可供参照,税法规定可组成计税价来计算应缴消费税,则甲公司收回此商品时的入账成本为(  )万元。

A、66.78

B、40.26

C、57.06

D、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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