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是一家2009年成立的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一条龙服务的民营企业。公司于2012年初斥资建成一栋商业楼,并于当年末完工。经营面积达50000平方米。
2012年12月,房地产公司与一家跨国商业零售集团就商业楼的出租达成协议,自2013年1月起将该商业楼的一、二、三层租赁给商业零售集团做综合型商场,同时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该商业集团每月支付给房地产公司租金2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
房地产公司针对上述业务, 2013年纳税情况如下:
(1)根据这个协议,房地产公司就该项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200×12×5%=120(万元)
(2)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
120×(7%+3%)=12(万元)
(3)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200×12×12%=288(万元)
经过一年的运作,企业发现自身的税负偏重,就此问题咨询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通过对房地产公司财务情况分析得知,租金200万中的30%为物业管理费的收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采取一揽子的办法,约定租金200万。
就此情况,注册税务师建议企业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为140万,物业管理费为60万。
要求:就注册税务师提出的新方案,向客户阐述相关政策依据。以企业负担的税金为判断标准,指明其优点。(不考虑题目中未涉及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