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 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2年5 月国税稽查分局派员对其2011年1月~2012年 4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Mll 年3月份有一笔销售电子产品业务,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税款85万元, 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该电子 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 收20万元作为补偿,款项已于当月收到,公司也于当月向购货方开具收款收据,并按“金融保 险业”计提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缴纳增值税,经 稽查相应程序,税务稽查分局于2012年5月邡 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 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 派员同时送达该电子生产企业,要求其补缴增值 税29059. 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0.5%。滞 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 要求:
(1)判断国税稽查分局及相关人员做出的各项处 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该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 失?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