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购买货物,于2020年11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A公司出票时,在金额栏内填写“不大于5000元”,并且该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派人取支票时,提出金额的填写不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当即重新签发了一张支票。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11月2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12月5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但银行仍然拒绝向C公司付款。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2)下列关于A公司第一次出票时记载金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由于支票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因此A公司对该金额的记载是正确的
B.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事项之一是“确定的金额”,A公司该记载方式不正确
C.确定的金额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此A公司对该金额的记载是错误的
D.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事项之一是“金额”,该金额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因此A公司的记载方式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