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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 于2017年5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甲公司出票时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于2017年5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甲公司出票时,在金额栏内填写“不大于5000元”,并且该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派人取支票时,提出金额的填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当即重新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于5月2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6月5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但银行仍然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关于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的有效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收款人名称和金额都是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

B.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无效

C.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

D.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补记收款人名称,该支票可以得到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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