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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


上海的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也未约定债权实现的顺位,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如果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

C.丁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D.丁公司的保证范围为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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