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甲与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以乙在租赁期间未经其同意改善房屋为由,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乙表示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于丙。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丙与丁、戊签订借款合同,分别自丁、戊处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同时,丙还分别与丁、戊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丙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于2018年3月22日.丙为丁、戊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018年4月2日,丙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乙搬离,乙拒绝,并以承租入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丙无力偿还丁、戊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丁、戊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丁、戊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2)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3)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并说明理由。(4)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5)丁和戊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