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器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1)甲公司通过以旧换新方式销售X1型空调20台,已知该型号空调正常市场售价为每台5800元(含增值税),旧空调每台作价812元(不合增值税)。
(2)甲公司通过分期收款方式批发销售一批家电,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约定本月15日收回货款的70%,剩余款项下月15日收回。甲公司本月15日收到约定款项后,按全额开具了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甲公司发生员工出差火车票、飞机票支出合计10万元。
(4)出租电器设备取得含增值税收人29万元,出租房屋取得含增值税收人22万元。
(5)上月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工具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万元,增值税1.8万元。另外,支付给运输该工具的运输公司不含增值税的运费2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均已认证抵扣。本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该工具丢失40%。
(6)向乙企业销售电脑,收取不含税价款12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8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说明理由。
(3)计算业务(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说明理由。
(4)计算业务(4)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业务(5)中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并说明理由。
(6)计算业务(6)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说明理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