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増值税一般纳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当日,商品运抵乙公司,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瑕疵,经与甲公司协商,甲公司同意公允价值上给予3%的折让。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支付了扣除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的货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当确认的商品销售收 人是()。
A.190.12 万元
B.200 万元
C.190.06 万元
D.19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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