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一】某食品加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1)购入食品加工添加剂一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元,税款1600元。
(2)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一批,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款15000元;支付运输费,取得货物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00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生产模具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
(4)销售以大豆为原料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取得含税收入44000元;销售淀粉取得含税收入23200元。
(5)购买建材一批用于修缮仓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00元,税款3200元。
已知:有关发票均经过认证,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6%,销售食用植物油和提供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0%,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小题。
该食品加工企业本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15000x10%+500x10%+100000x3%+3200=7750(元)
B.15000x10%+500x10%=1550(元)
C.15000x10%+500x10%+100000x3%+3200x60%=6470(元)
D.15000x10%+100000x3%=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