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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 合同约定分三期偿还 第一期还款30万元 期限为2008年5月3日;第二期


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期偿还,第一期还款30万元,期限为2008年5月3日;第二期还款30万元,期限为2009年5月3日;第三期还款40万元期限为2009年10月8日.时至2011年9月5日,李某要求张某还款,张以第一期和第二期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归还,李某无奈,便于2011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果张某在诉讼中提出抗辩,张某可不还第一期款项

B.如果张某在诉讼中提出抗辩,张某可不还第二期款项

C.无论张某在诉讼中是否提出抗辩,法院可以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李某的相应请求

D.即使张某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法院应支持李某的全部还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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